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5日通报,10月26日凌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武汉中院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并按组织程序免去其职务。11月19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李某某的免职决定。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感谢社会各界对武汉法院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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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中院刑庭庭长醉驾,不能以“提前退休”结案(澎湃新闻)
刑庭庭长醉驾了!据媒体报道,10月26日凌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李济森,因醉驾被查。11月19日,湖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免去了李济森的庭长职务。
证据显示,10月26日凌晨2时许,李济森驾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90mg/100ml,属于醉驾。警方认为,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按程序办理。
20多天过去了,这一醉驾案件的进展如何?11月24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武汉中院的多个部门的办公电话,但均无人接听。记者拨通了李济森的手机,他称:“我准备办理提前退休了,现在刑一庭庭长由XX担任。”被问及醉驾案情时,他说:“与宣传处联系。”
虽然“提前退休”,只是李济森个人的说法,并不是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但是从其依然能够接听手机,可以认定,其没有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公众十分关注这一案件的处理程序。
李济森是资深法官,之前担任武汉中院刑一庭庭长。法官应该懂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李济森作为执掌司法权力的裁判者,不可能不知道醉驾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为什么依然选择了醉酒之后驾车?当天晚上,他又是和谁在一起喝酒?在武汉这样的大城市,代驾并不难找,为什么其铤而走险以醉驾的方式以身试法?是心存侥幸,还是心无敬畏?
虽然,2023年“两高一部”公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确定醉驾入罪标准,即,不再强调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一律入刑”,如果认定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但是,这不是说“醉驾不要紧”了,更不是退守醉驾的法律红线。
特别是,考虑到领导干部醉驾以身试法,社会影响恶劣,司法干部醉驾更是错上加错,严重败坏司法公信。之前,各级纪委监委三令五申,要依法依纪严惩公职人员醉驾、酒驾。2025年9月,湖北省纪委监委对外发布消息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协同治理,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那么,就要追问:目前李济森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驾),是否已经刑事立案?其有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什么没有实施刑拘?普通公民醉驾,一般怎么处理?公众有一个直白而坦率的疑问:这起醉驾案,有没有因为李济森的法官身份而得到了“特殊”的处理?这个疑问,希望当地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应做出严肃、耐心的回答:以扎实证据回应质问,以铁腕执纪重申红线。
要说明的是,当地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中院庭长职务,是依《法官法》等作出的人事任免手续,不是党纪政纪“惩罚”,更不能理解为某种“官当”或者“以官抵罪”。如果李济森的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罢黜其法官身份,是不能用来“折罪”的。相反,李济森会因为其“法官知法犯法”的主观恶意深、社会危害性大,应该酌情从重处罚。
中院刑庭原庭长的醉驾案,案发20多天了,公开的信息层面上,公众只看到当地人大的免职手续,并没有看到刑案的进一步进展,甚至李济森本人还心存侥幸,向记者表示自己会“准备办理提前退休”。如果其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要被开除公职的,根本没有“提前退休”一说。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起公众关注的刑庭庭长醉驾案,希望当地能以阳光司法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围观。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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